(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嚴格依法行政,規范本機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聽證程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其他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本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三條 申請聽證的期限:
(一)屬于行政許可聽證的,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本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二)屬于行政處罰聽證的,由當事人被告知聽證權利后3日內提出。
第四條 本機關舉行聽證應當于聽證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第五條 聽證由本機關組織,并由本機關負責人指定本機關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設書記員一名,負責聽證筆錄的制作和其他事務。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第六條 聽證主持人具有下列職責。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二)決定聽證的中止或者終結;
(三)將有關通知按時送達聽證參加人;
(四)就案件的事實,擬作出行政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詢問聽證參加人;
(五)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六)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
(七)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并提出聽證意見。
第七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鑒定人。
第八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告知當事人在聽證中,享有申請回避權、委托代理權、陳述申辯權、舉證質證權,同時負有提交授權委托書、如實回答主持人提問、遵守聽證紀律的義務。
第九條 聽證程序遵循公正、公開、高效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進行。
第十條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個代理人參加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或該行政處罰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與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是否回避,由本機關主要領導決定。
第十一條 舉行聽證,屬于行政許可的,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屬于行政處罰的,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第十二條 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介紹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詢問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事實、證據、處理依據以及行政處理建議;
(三)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有關證據;
(四)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進行質證和辯論;
(五)聽取當事人的最后陳述;
(六)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三條 聽證結束后,屬于行政許可聽證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屬于行政處罰聽證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8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