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紅黑名單”制度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效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誠信體系建設,督促農產品生產單位和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規范農產品生產和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行為,防止和減少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及南寧市人民政府《加快推進南寧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的要求,結合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單位(重點是農產品生產企業、農貿合作社、種植養殖大戶、收購貯運企業、屠宰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和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單位(重點是種子、農藥、肥料、獸藥、飼料等生產經營單位)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接受監督的農產品生產單位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紅黑名單”管理,是指市和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對農產品生產單位及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及質量安全監測結果,對良好行為和違法行為進行記錄,將其列入“紅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并實施相應的監督檢查的行為。
第四條 “紅黑名單”管理堅持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鼓勵先進、懲戒過失的原則,按照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政策激勵與政策制約、輿論宣傳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章 列管對象
第五條 農產品生產單位和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紅名單”:
(一)農產品生產單位:
1.注冊商標被列為市級、省級、國家級著名商標的;
2.產品獲得農業“三品一標”認證的;
3.產品或質量管理體系受到市級以上通報表彰的;
4.在縣級(含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采用定量分析檢測方式開展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中,產品質量合格,生產監管規范嚴格、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中未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
(二)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單位:
1.注冊商標被列為市級、省級、國家級著名商標的;
2.產品或質量管理體系受到市級以上通報表彰的;
3.在縣級(含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的監測中,產品質量合格,生產監管規范嚴格、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中未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
第六條 農產品生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農產品生產單位:
1.違法使用禁用農藥、獸藥、漁藥或非法添加其他禁用物質的;
2.未嚴格執行農藥安全間隔期、獸藥和漁藥休藥期,同一年度內的農產品質量抽檢,連續2次(含)以上或累計3次(含)以上檢測結果不合格的;
3.違規收購、加工、販運、經營病死動物及其產品或者死因不明動物及其產品的;
4.因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導致發生較大或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5.因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上級通報批評,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6.因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媒體曝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7.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或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8.拒絕或不配合農業部門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檢查、抽樣檢測等監管工作,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9.在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或監督抽查中,其有機、綠色、無公害、地理標志等認證農產品不合格的;
10.存在其他嚴重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行為的。
(二)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單位:
1.未取得有關行政許可,無證超范圍經營種子、農藥、化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
2.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導致發生較大或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3.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上級通報批評,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4.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媒體曝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建立生產、經營臺賬記錄,或偽造生產、營業臺賬記錄,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6.拒絕或不配合農業部門進行執法檢查、抽樣檢測等監管工作,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7.存在其他嚴重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章 列管與解除
第七條 南寧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紅黑名單”管理制度由南寧市農業委員會組織實施。按照信用體系分級管理規定,縣、區、開發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本轄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紅黑名單”管理。列入“紅名單”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半年,列管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為準。“紅名單”到期后自動終止,“黑名單”到期后由列管對象提出申請,經縣、區、開發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復核批準報市農委備案后撤銷。
第八條 “紅黑名單”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通過日常監管、產品質量監測、群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區、開發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進行收集,向市農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報送信息。市農委相關科室和委屬單位根據工作職責,向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報送其職責范圍內涉及的信息。
(二)信息告知。市農委對擬列入“紅黑名單”的農產品生產單位和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列管單位,被列管單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告知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
(三)審定。對擬列入“紅黑名單”的農產品生產單位、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單位,由縣、區、開發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自治區及市例行監測和監督檢查中發現擬列入“紅黑名單”的農產品生產單位、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單位,由市農委相應業務機構審核,報市農委審批。
(四)備案。列入“紅黑名單”管理的單位應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南寧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紅黑名單”發布匯總表》格式,報送市農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五)信息公布。經批準列入“紅黑名單”的單位,由市農委通過“南寧農業信息網”等媒體對外公布。
(六)信息刪除。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紅名單”的農產品生產單位、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現有本制度所列第六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區開發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相關信息上報市農委,由市農委將其從“紅名單”中刪除,并在“南寧農業信息網”等媒體予以公布。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的農產品生產單位,在“黑名單”公布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所在縣、區、開發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已整改到位并未再發生本制度第六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縣、區、開發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并報市農委,市農委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并在“南寧農業信息網”等媒體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九條 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紅名單”的單位,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相關政策扶持和榮譽表彰。
第十條 列入“黑名單”的農產品生產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除由有關部門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處理外,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列入重點監管對象的,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并隨時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要求;被列管單位在雙隨機檢查中應列為必檢對象。
(二)在管理期限內,不得將其列為農業項目扶持。
(三)對被列入“黑名單”的農產品生產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一年內(含被列入“黑名單”當年度)不得推薦參加各種評先選優。
第十一條 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的農產品生產單位連續兩次被列入“黑名單”或者在“黑名單”期間整改不力的,列管期延長一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南寧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南寧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紅黑名單”發布審批表
2.南寧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紅黑名單”發布匯總表